例如廢止派認為死刑否定了犯人的人性尊嚴,是殘酷的極刑,也不合乎憲法的生命保障根本是合法的殺人行為。這看來相當有道理,但是維持論者的反駁更妙了,說犯人接受刑罰實際上展現他能對自身行為負責,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承認。
對於這種人性上的討論讓我感到厭煩,那是相當主觀的東西,我自己不想刻意著墨,因為結果只是沒完沒了。
倒是近來看到許多名人的案例審判經過,讓我覺得能用法律上的公平性來加以討論。
電視上常見到政客被檢方調查,被懷疑有違法,或者被控毀謗(這很常見,常見到看膩了)。我發現其中很多明明是很不利,甚至在一審也被判有罪,但是他們有權有勢,有能力請到好律師出庭答辯,故而有辦法在稍後的在上訴中被改判無罪。請好律師、再上訴的動作是費時、傷神且耗錢的,普通人沒有能力做到如此。故面對同樣的起訴,有權勢者較普通人有機會。
這還是講「普通人」,一些社會上較低階層的更居劣勢。
就我看到的資料,美國一位最高法院的檢察官William O. Douglas曾提到:
「我們很難再處死的紀錄中找到社會中各階層的人。」
的確,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種族分歧等都會造成影響。例如,美國自1930年起,有一半的死刑犯是黑人。台灣或許沒有如此嚴重的種族歧見,但仍受經濟能力及大的影響。誠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錢夠多才有能力再上訴、請大排律師、甚至賄賂,而較有辦法脫罪。
維持論者會說死刑沒有錯,只不過它沒辦法公正被執行,也沒惡意造成偏差後果。但我相信任何刑罰,尤其是死刑的極刑,公正上的要求應該更為嚴格。
在現實情況中,被判死刑的常常不是因為其具有不可控制的嚴重暴力傾向,而是一些風馬牛不相干的理由:答辯不夠力、檢察官想要以「送殺手上刑場的英雄」出名、找上沒經驗的律師、沒錢再上訴、大眾不了解或媒體煽動的觀感......真正被處死的大多不是「萬中選一」的最壞者,而是最不幸、運氣差的人。
這樣的結果不容否認的,能看出司法體系未做出最好的尊重,是貶低了生命的價值。
此外,判決是否正確無誤是不能篤定的。有可能遇上誤判的情形,我想死刑最糟糕之處是其「不可還原性」,人死就沒了,「誤殺」怎麼辦?
Louis Schwartz是一位傑出的律師,他在一份問答中提到他曾經為一個因為畏懼而承認謀殺的人辯護,該犯人被判以無期徒刑,過了12年才被證明是無辜的,如果當時被處死,那麼將沒有辦法彌補。
就這樣的愚見,我個人不同意死刑被執行,但是我支持保留死刑。或許這樣很矛盾,但是死刑不容否認的提供了一個象徵性的最高刑責。例如檢方調查時能以「不起訴死刑」為條件,使犯人供出其他共犯,這樣子對司法原始用意--維持公平與保護治安是有極大幫助的。對於司法的原始基礎,沒有人能反駁。
不過無期徒刑罪犯該有自行選擇死刑的權力,尤其是無法控制自己,一直殺人者。有人說:「死刑太便宜了這謀殺犯,應該關他一輩子,折磨其心理」。然而我相信維持論與廢止論都是理性的,尤其廢止論者絕對不會反對犯人為自己所選的最佳決定,最符合他自身人格的決定。
黃企鵝的看法下,台灣或許是維持現狀最棒。現在我們面臨死刑判與不判,判了以後該不該執行的尷尬。現在就是最佳的情況了--死刑是虛位而不常使用的,但仍未被廢除。這表示能利用它從犯人口中換取更多的資訊。
雖然死刑不再被執行,但是它仍然可以扮演最高刑罰的角色,提供嫌犯畏懼與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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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有些維持論者的法相當好笑,例如:
無期徒刑怎麼行?難道要我們養他一輩子!
這種說法是超級膚淺也搬石頭砸自己腳的。事實上,我沒看過有人嚴肅討論這個說法,因為它實在太白目了,沒有討論的意義。
如果認為一個人的生命能被以金錢衡量,這種完全違反人性尊嚴的說法,只是砸毀維持論調中一大堆強調人性尊嚴而應該執行死刑的論述。可笑還是可笑。
也有廢止論者用極度愚蠢的說法,認為已經有數十個法律自主區都廢止死刑,台灣也該跟進。這樣子人云亦云的說服法實在沒有說服力,也沒有用到多少腦袋。
PS
1. 我的主要參考資料大多來自《解構死亡:死亡、自殺、安樂死與死刑的剖析》(台北:桂冠,1997)中轉譯的內容。
2. 這是一個對法律沒興趣的理科學生所著,純粹只是突然有感。我相信並非只有法界人士能討論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