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規定

2008年11月8日星期六

>【討論】合作社阿姨:下課時間才能消費深藍建中版

我不是建中學生,當然不了解那裡的情形如何,
但是【上課該回教室,下課才能買東西】不是事實嗎?

不是企鵝規定的,甚至這個概念根本不需要有個校規,因為它本來就是事實阿。
我覺得建中學生爭辯這個很怪。

一中情形也差不多,我還幻想能有這樣的規定,
不然每次看一堆人上課後才姍姍進教室實在讓人搖頭。

當然,遲到與上課消費是兩回事,但那是有關聯的,
就像隨便舉牌與破壞秩序是兩回事,但仍要以法處置,因為有關聯。
法律絕不是死的,不然根本訂不完(現在都訂不完了)。
當然,純粹限制「上課時不行」太隨便,要考慮一下早下課的學生。


-有人說學生太多、建中太大,根本難以在下課時間買到東西,
其實那是我們整個白爛教育體制的問題,並不能讓上課還逗留在合作社合理化。

-有人說那個南部來的校長是腦筋轉不過來的鄉巴佬,根本不適合建中。
我不想挑起筆戰,但是這個學長腦筋絕對是抽滿筋的狀態,根本不能轉。
希望這裡能救他,這裡可以預約。
看他下一篇文,算了,不予置評。

-有人說合作社怎麼不把握時機賺錢?
我也很疑惑,不過看來是有上級施壓。

-有人說不公告很超過。
說得對。雖然那是基本常識,但是學生們已經忽略太久,不公告就實行當然會引發反彈,而且也沒有宣導期,學生也來不及反應。
就像突然要實施嚴格取締服裝不整一樣,雖然那是早就有的規定,但是一中學生也忽略很久了,不提醒很超過。

-有人說不止學生,老師與行政人員上課時也不該出現在合作社。
說得對,就像規定學生穿制服,老師卻不用穿制服一樣的兩套標準。

-有人說把建中文化視為陋習很沒人性。
不容否認,的確是如此。
-----

相較之下,如果一中出了這規定,大概也很難能聚集抗議吧...
不過上次班聯會總算提出對合作社與欣格的處理方案,終於有團結反應的一次了。
(儘管聽說整個議程很不團結,也不太理性)



PS 這是第100篇文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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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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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意見

蘋果蟲 提到...

如果要送醫院的話送台大比較近喔

黃企鵝 提到...

我要他來南部看看呀。XD

他得的病是「人云亦云亂說症候群」,只要來過南部親自體會,就會知道南部人才不是他想的那樣,即可治癒。

曹對 提到...

會有多少人知道自己是做錯事或是根本不懂學校有這個規定而不做的呢?

通常都要實施了才會有人注意

我只希望合作社的阿姨可以精明一點,知道誰是免修誰是提早下課誰是翹課之類,畢竟這也算是建中的陋習,翹課買東西

黃企鵝 提到...

免修不是該在圖書館?

對了,我支持這個作法是因為能避免同學太慢進教室。

cal 提到...

我覺得上課時間能購買比較好,
我們做的事能對自己負責就好了。

關於陋習,我倒是認為這很人性化。
我們不應該『上課不能買東西』的觀念硬套到『上課可以買東西』上。
『上課該回教室,下課才能買東西』的觀念是如何來的呢?
上班的人上班時可以買東西嗎?

太慢進教室的同學失去了他們幾分鐘的受教權,而他們認為把那些時間投資到合作社很合理,更遑論太慢進教室常常不是因為去合作社之故。
他們覺得OK,老師沒意見(有意見,『做』了以後就沒人慢進教室了),那其他人也沒權力說話吧!

淺見啊。

黃企鵝 提到...

或許高中生一把年紀了能夠自己衡量......

大部分老師的確不會在意,會在意的就罵一下,然後同學就會變準時了。= =

我還是覺得上課該禁止買東西,不過在來就看看學校做什麼處理吧,我滿好奇的。

cal 提到...

在意的話就計個曠課,多計幾次就OK啦

無法衡量重要性的人在更多地方會吃虧,
我不認為有必要為了強迫少數人而犧牲了多數人原有的自由。(至少是我們學校的原有)

校方會這樣做無非是要讓進好大學比率變高啊,不過倒不如把老師素質搞好一些。

黃企鵝 提到...

但是要考慮一些無法自律的人,
我覺得校方應該不太信任學生會自律。= =

愚常見 提到...

以下冒號後之意見,可否幫貼至深藍 :

關於「上課時間必須簽名才可以在合作社消費」,
為什麼沒有同學自認為——

一、
「上課時間在合作社消費」沒有不對,現在只是多了簽名而已。
二、
後續縱然爭執到教官室乃至其他任何地方,我也是有理可論、於法有據。
三、
所以,我簽名、我買,接下來有誰要挑戰我的判斷,隨時候教!

如果「上課時間在合作社消費」沒有不對。
為什麼在作「自認為對」的事,要瞻前顧後?
為什麼既然「自反不縮」,卻仍趑趄不前?

有機會向公眾演示「自己行為」沒有不對,大漠駝客難道不敢據理力爭?!
相反,粗魯當有趣,這是 #32 #34 二位同學所給的示範!
至於粗魯當正義,就……我們今天不談政治

以上愚見

另,超級張小豪先生
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2267275&postcount=27
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2271259&postcount=30
事隔一年,不見動靜,是否不任班代就不管了?!

黃企鵝 提到...

貼好了。:)

不過我不太清楚下面那個超級張小豪先生的事蹟,我先去了解一下。

愚常見 提到...
愚常見 提到...

黃企鵝同學您好:
一、
之前都請阿對、Ev幫貼,學測近了,不找他們找上您,真是不好意思。
如果因為轉貼造成您的困擾,敬請見諒。

二、
這群建中在學生,僅Ev、阿對、為廷(ie恨情歌)和哲豪等人,
有本事展現夠強的說理能力,其餘泛泛。
當然,這「其餘」如能有禮有節的反映同學心聲,也值得稱許,
只是比起您的幾個「有人說」,就不免稍遜一籌,呵呵,這叫概括能力。

三、以下愚見如蒙再次幫貼不勝感激,不方便亦無所謂:

1、
cookpro 先生貼文表示「那就停止錯怪蔡和文趕快批鬥OOO才是正經事」,
都自己承認自己欠缺最起碼的判斷力,會隨便「錯怪蔡和文」了,
似乎不宜再鼓動大家「趕快批鬥OOO」。

2、
恨情歌先生指控某某「非常惡質、、、這樣的主事者我們應該予以譴責」,
其根據(基礎事實)如果是——

甲、
如果只是:「魏OO老師未先向全校宣布」新措施,

——則如此指控不符比例。
因為,我們若以最嚴厲的貶損辭「惡質」,來譴責這類「單純的不作為」,
對「故意或過失不作為致釀事端」者,將無法予以更嚴厲的非難。

乙、
如果是:魏OO老師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合作社員工承擔這些輿論攻擊和壓力」,

——則恨情歌先生為善盡言責,應詳備理由。
首先,
應證明魏OO老師「故意或過失」未先向全校宣布,且性質上屬「應作為而不作為」;
其次,
須證明「合作社員工承擔這些輿論攻擊和壓力」直接來自「魏OO老師的故意或過失」。

不過,建議別證明了,因為「這些輿論攻擊和壓力」中,至少已經有一人自承會「錯怪」人。

3、
誠懇建議恨情歌先生就公開貶損魏OO老師為「惡質」一事,
在同版公開道歉。

黃企鵝 提到...

貼好了。:)

我已經不太想再發表自己的看法,畢竟我算外人。

愚常見 提到...

一、
我懂

二、
外校身份及cookpro可能的感受
這兩點是我欠考慮
抱歉害您受委曲
也再一次向您致謝

黃企鵝 提到...

再一次,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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